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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www.sxqljt.cn    |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6日

一、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的重要性

城市轨道交通是建设现代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对我市经济快速发展起有效支撑带动作用,保障其安全责任重大。目前,我市城市轨道交通10线运营,运营里程353公里,日均客流量约350万人次,随着城市轨道交通里程不断增长,保护区范围也逐渐扩大,各类施工作业项目进入保护区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保护区管理形势日趋严峻。2024年10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可以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工作,细化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流程,对保护区各项管理活动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各责任主体及具体职责,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有效合力。


二、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的范围是什么?

依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控制保护区在运营线路和在建线路设立,范围为:

(一)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集中供冷站、主变电站、控制中心、地面站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专用电缆沟、架空线等供电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五)城市轨道交通过河隧道、桥梁段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建设控制区在规划线路设立,范围为线路两侧五十米内。


三、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需要办理手续的施工作业有哪些?

依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挖掘、桩基础施工、顶进、爆破、地基加固、灌浆、锚杆、钻探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开采地下水、基坑降水;

(四)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筑物、构筑物载荷;

(五)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六)在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七)在运营线路地面段、高架段保护区内使用塔吊、起重机开展吊装作业,或者吊装悬臂有可能进入保护区的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四、涉及保护区的施工作业活动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一)事项申请。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就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方案等书面征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后,书面告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制定安全防护方案。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后,提交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安全评估及监测。施工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或者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建设施工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风险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在施工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受影响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

(四)施工阶段严格落实。施工作业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技术审查意见和安全防护、监测等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应当自觉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主动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做好保护区日常巡查及隐患消除工作。在实施勘察、钻探等具有击穿隧道风险的作业前,应当及时告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

(五)施工作业后评估。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报送项目作业完工情况,并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再次评估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造成的安全影响。发现施工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建设、运营安全存在影响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五、保护区安全巡查如何落实?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负责控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督促项目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防护工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开展日常巡查时,有权进入施工作业活动现场,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住建、交通、资源规划、应急、城管、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本辖区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发现或接到报告有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或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